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119号
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经济开发区姑苏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显军,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湖镇水泗集镇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坚,员工。
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王传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谭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