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宿迁市春生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9053号
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宿迁市春生桩基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35748343K,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君临国际广场东写字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5350597U,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