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9630号
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星月小区商业街1-6栋1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