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129号之一
原告: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庙山塘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星月小区商业街1-6栋1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59元,由原告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