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1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庙山塘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星月小区商业街1-6栋160。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文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