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43号
原告深圳市许**建筑绘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2栋工业厂房第2层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丽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象角塘雪岗南路宝吉行政办公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邢涛。
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育顺,该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许**建筑绘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丽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许**建筑绘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许李严建筑绘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7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15576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廖慧
人民陪审员梁子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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