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1694号
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420588007E。住所地:随州市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孙龙
被告**,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靳鹏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长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