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1478号
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随州市北郊清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盛 圆
审判员 雷姣姣
审判员 孙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谢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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