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3305号
原告: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3509653U。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元,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鲁派餐厅,住所,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A1-3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0MA3M97M782。
经营者:何守东,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简称正维勘察公司)与被告高新开发区鲁派餐厅(简称鲁派餐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维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元、张达到庭参知诉讼。被告鲁派餐厅及其经营者何守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维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派餐厅及其经营者赔偿正维勘察公司损失27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鲁派餐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0日,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10号楼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正维勘察公司财物损失。经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系因鲁派餐厅及其经营者未尽安全生产责任所致,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该次事故给正维勘察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鲁派餐厅及其经营者未予赔偿,正维勘察公司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鲁派餐厅未作答辩。
正维勘察公司提交了《高新区舜泰广场爆炸事件调查报告》及其授权李国涛与鲁派餐厅经营者何守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向其出示了其他案件中的《赔偿协议书》,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正维勘察公司另提交办公室整改项目明细、增值税普通发票、正维勘察公司与张元元房屋租赁合同、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以证明因案涉事故导致其装修花费173200元、重新租赁费99300元,共计272500元的损失。正维勘察公司提交的办公室整改明细表中还包含非本案的玉兰广场的装修费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正维勘察公司认可张元元系正维勘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妻子,故对其提交的与张元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亦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0日,何守东与李国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何守东租赁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10号楼1层A1-3室作为鲁派餐厅经营使用,租赁期为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正维勘察公司另提交其与山东正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山东正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建设“怡科产业基地”的委托建设合同,以证明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10号楼1层系正维勘察公司长期租赁用房。
正维勘察公司与鲁派餐厅均在济南高新区经营。2019年11月10日下午2时左右,舜泰广场10号楼发生爆炸事件,造成正维勘察公司在内的6户经营者财物受损,一人受伤住院。经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系鲁派餐厅未按照《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燃气管理安全制度,未对灶具及燃气输送管路定期检查,厨房间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对该爆炸负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0日,鲁派餐厅的经营者何守东与正维勘察公司的李国涛在内的五人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一、鲁派餐厅赔偿李国涛6万元;二、分4期赔偿,2019年12月22日前支付12000元,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12000元,2020年5月22日前支付12000元,2020年12月22日前支付24000元;……四、如有违约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该协议载明李国涛为正维勘察公司的代理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因鲁派餐厅发生爆炸,造成正维勘察公司在内的多家业主的财产损失。后鲁派餐厅的经营者何守东与正维勘察公司在内的多家业主签订《赔偿协议书》。正维勘察公司对该《赔偿协议书》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仅认为李国涛签订该《赔偿协议书》时未得到正维勘察公司的授权且对赔偿数额不满意。根据正维勘察公司与鲁派餐厅经营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李国涛亦系有权代表正维勘察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鲁派餐厅亦有理由相信李国涛有权代表正维勘察公司签订合同,正维勘察公司辩称李国涛签订该《赔偿协议书》时未得到正维勘察公司的授权,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关于赔偿数额,亦未在达成《赔偿协议书》后与鲁派餐厅重新进行协商,故对其该项辩称,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查,该《赔偿协议书》系鲁派餐厅与正维勘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赔偿协议书》的约定,鲁派餐厅应当分4期向正维勘察公司支付赔偿6万元,鲁派餐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虽然《赔偿协议书》约定最后一笔赔偿款12000元于2020年12月22日前支付,但鲁派餐厅自第一笔赔偿开始就没有支付,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约定,故正维勘察公司有权要求其与到期赔偿一同支付。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书》,正维勘察公司提交的装修及租房损失证据无法认定与本案有关,故本院确定鲁派餐厅应向正维勘察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其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新开发区鲁派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损失6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3444元,被告高新开发区鲁派餐厅负担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曼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