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康联众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25民初3284号
原告:山东康联众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负责人。
原告:张某丙,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张某甲,男,200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系张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张某甲之母。
原告:张某乙,女,汉族,201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系张某乙之父。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张某乙之母。
被告:山东正维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克臣,经理。
被告:北京中天路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盈,经理。
原告山东康联众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张某丙、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山东正维勘查测绘有限公司、北京中天路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查明两被告将原告三层房屋测绘成二层减少138.91平方米及日期弄虚作假并超范围经营的事实。2.撤销两被告出具对原告三层房屋的测绘书。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两被告对原告具有实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三层房屋一处进行了测绘,并于次日发给原告房屋测绘书。但被告未能出具指挥部及办事处的委托书,是弄虚作假。被告将三层房屋测绘成两层,是弄虚作假。被告将测绘日期打印成2011年7月28日,时弄虚作假。望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所涉房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乔红兵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