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14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314号
申请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敏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兴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信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兴公司以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