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福斯特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5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办理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旭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6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0050.29元,该存款已扣划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2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8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于2018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金旭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6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国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