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海拉尔区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民初29号
原告: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丹凤,女,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女,该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海拉尔区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指挥部,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盛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黑龙江省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君,黑龙江省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昌辰哈一分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拉尔区政府)、海拉尔区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海拉尔区立面改造指挥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拉尔区住建局)、第三人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昌辰哈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的沿街外墙立面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款20151000元;2.被告给付自2010年1月1日始至该欠款给付完毕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为了海拉尔区市容建设工程,海拉尔区政府组建立面改造指挥部。昌辰哈一分公司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建设了海拉尔区沿街外墙立面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与海拉尔区立面改造指挥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昌辰哈一分公司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被告只支付了少部分工程款,尚欠昌辰哈一分公司工程款20151000元。对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能够从”海立改指字【2009】39号”和”海住建发【2013】301号”文件中得到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2月7日,昌辰哈一分公司在某某信用社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013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分局缴回昌辰哈一分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同日,昌辰哈一分公司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上述事实,昌辰哈一分公司已经被依法注销,其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42555元,退还原告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玉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