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监11号
原审原告: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与****交角处中海雍景熙岸6栋6-B单元4层414号。
法定代表人:盛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海东,黑龙江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回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昌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