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某某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25民初422号
原告: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建丰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新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6736109387。
法定代表人:李云池,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忠,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华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栋川镇南正街(县粮贸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799890808B。
法定代表人:黄冬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宏建丰公司诉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宏建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忠、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冬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宏建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勘察费14000元,并按照起诉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的标准向原告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043.9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工程勘察专业类业务的公司。被告系姚州大酒店E栋楼建设项目的开发公司。2018年5月16日,被告因***姚州大酒店E栋楼建设项目需要岩土工程勘察服务,遂与原告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姚州大酒店E栋楼建设项目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服务,总勘察费用为17000元。并约定被告应当在钻机进场时预付3000元勘察费,尾款应当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同时还约定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当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了3000元勘察费,原告也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对姚州大酒店E栋楼建设项目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018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勘察任务,被告应当于2018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尾款14000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峰华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差欠原告勘察费14000元,公司账面上也没有支付过这笔勘察费。后期王显立个人是否支付过我就不清楚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姚州大酒店E栋楼项目提供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勘察工作定于2018年5月19日开工,同年6月18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总勘察费用为17000元。并约定被告在钻机进场时预付原告3000元的勘察费,尾款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同时还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显立代表被告预付了原告3000元的勘察费,原告按照约定对姚州大酒店E栋楼建设项目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018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勘察任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尾款1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原件以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并按时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勘察任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勘察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