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磊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泰磊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中段新华书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42LN17。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杰,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通许县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583839733。
法定代表人:佘玉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河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2民初2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给付原告河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桩基检测费70000元及利息。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25元,***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豫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文珍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