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苏宝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三局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岫岩县。
委托代理人:戴世胜,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大街14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三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达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2014)通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中铁十三局代理人李明秋、***及其代理人戴世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十三局一审诉称:2006年至2008年***为其承建的通沈高速工程承包预制箱梁的制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制作的预制箱梁存在质量缺陷,天达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未尽监督职责,因此给其造成了损失。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达监理公司各自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852600元,由***返还质保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辩称:其已完成相关施工任务,中铁十三局已实际接收使用该预制箱梁;中铁十三局始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质量存在缺陷问题;中铁十三局的诉讼主张属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其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根据替中铁十三局承担过错责任;其于2006年5月5日承包原告预制梁箱,于2007年7月18日完工。完工至今不但没有任何人对其制作的预制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反而已被中铁十三局实际接收使用。这就充分地证明了中铁十三局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院驳回中铁十三局的诉求。
天达监理公司一审辩称:中铁十三局的赔偿请求是基于中铁十三局与***之间的施工合同,其对此不知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5月5日,中铁十三局通沈高速公路吉林段第0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02段经理部)与***针对快大至下排高速公路赤柏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桥预制箱梁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为中铁十三局快大茂项目部,乙方为***。第一条:工程名称预制梁场。第三条:承包范围为68片简支梁工程,具体见协议附件1《承包工程项目及单价一览表》。第四条: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综合单价一次包干方式承包,除水泥、钢筋、砂、碎石、定型钢模板、锚具、波纹管材料外,其余材料不找材差,不调整预算。工程数量按甲方主管工程师签证数量作为工程计价(或决算)的依据。第五条:工期。本工程工期截至到9月30日,从具备正式开工条件、项目经理部正式下达开工通知时起到9月30日达到架梁标准。第六条:协议价款。单价中包含了现场管理费、小临、利润、税金、物价上涨因素等全部费用。具体详见协议附件1《承包工程项目及单价一览表》。第七条:材料供应,协议内部材料由甲方供应,具体供应数量、品种、规格、价格见协议附件2《甲方供应主要材料及暂行价格一览表》。地材(砂、碎石)由甲方供应。实际价格与暂定价格不一致,待工程项目结束后调整。C50混凝土损耗率为1.5%,超出数量按实际单价扣回。其余材料损耗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根据乙方提供已完工程数量,必须由甲方质检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质量,工程数量以甲方主管工程师审定量为准。对工程量超出图纸数量以及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及数量,必须有主管工程师及项目计划科审定后才能给予计价。超出图纸数量及变更设计增加的项目价款计算办法为:与协议承包项目相同的直接套用附件1《承包工程项目及单价一览表》中相应单价,项目不同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根据甲方计划部门统一规定的验工计价表格按月或按规定日期上报。对于临时派工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协议外费用,必须有派工人员签字,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经理审定的《临时用工签证单》,否则不予计价。第十条:付款方式。按月或甲方规定日期验工计价,以完成工程量及协议单价支付工程款。第十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1、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2、安排下达施工计划,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拨付结算工程价款和组织竣工验收。3、负责提供一套本项目工程的图纸复印件。4、负责对乙方所承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5、甲方有权代发分包单位民工工资款。6、负责协议中对乙方材料计划审批,提供本协议附件2《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及暂行价格一览表》中的所有材料及指定供货地点。乙方:1、根据项目部计划安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进度、质量的检查、监督。按协议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生产任务。2、按甲方工程技术部的要求进行编制竣工文件,向甲方工程技术部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3、制定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保证优质工程目标的实现。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尊重当地群众的习俗,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5、每月20日向甲方上报次月的施工计划、材料申请计划及当月的工程进度报表,按月或定期上报验工计价表。6、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做好一切防范工作,因管理不善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事故,其责任和损失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负。7、乙方上场前须交履约保金10000元人民币。乙方机械设备及人员按甲方要求上场后,履约金随工程完成情况逐渐无息返还。8、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及乙方履约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调整施工任务,乙方对此应积级给予配合,不得因此影响正常施工。第十五条:工程保修。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所施工的工程。2、保修金额:乙方决算的工程价款人工费的5%。3、保修期限:工程竣工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一个月内。4、保留金支付方法: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保修款返还甲方后,甲方根据乙方所施工工程质量情况,部分或全部一个月内一次性无利息返还款额。出现质量问题全部扣除。第十八条:乙方承诺。乙方在协议附件3第4项对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管理向原告方作出如下承诺:对本人工程质量实行法人负责制、终身负责制。接受贵单位质量管理,确保全部工程达到业主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100%以上,并满足创优规划要求。内业资料达到业主及贵单位的管理规定标准。如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和内业资料管理规定标准,我方愿意接受处罚,其经济损失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价款结清后失效。协议签订后中铁十三局依约向***提供了施工图纸,并进行了相应的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人员并安排相应的机械设备按施工协议进场制作预制箱梁。天达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开始进场履行监理职责。2007年6月17日通沈高速公路吉林段建设项目总监办公室经巡查发现,由***施工预制完成的AK20+397及BK+556桥箱梁长度与设计长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已预制完成45片箱梁长度除5片较设计值大以外,其余梁长均小于设计值,最大偏差50CM。后中铁十三局及设计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具体为将墩顶连续接头加长,同时箱梁顶板负弯矩钢束张拉应力由原设计的1300兆帕,调整为1358兆帕,对连续接头段顶板、底板、腹板、钢筋的纵向间距由10厘米调整为8厘米,整体化现浇混凝土钢筋支点上缘将?16调整为?20。以上预制箱梁经中铁十三局采取补救措施后已被全部安装使用,该路段整体工程最终被验收合格。采取以上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铁十三局方先行承担。除以上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外中铁十三局还先行垫付了如下费用:交通部科学研究所质量检测费450000元、吉林省科学研究所检测费282600元,通沈高速公路吉林段建设工程指挥部对中铁十三局的02合同项目段的罚款100000元、监理单位因预制箱梁质量问题对中铁十三局的02合同项目段罚款20000元,以上共计852600元也全部由中铁十三局方先行给付。另查明:2007年7月中铁十三局、***双方以末次计价表的方式对***已完工的工程量价值进行了初步结算,上面有工程负责人王凤涛的签字认可。中铁十三局在验工计价编制说明中对***制作的箱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标注。该院(2009)通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另案中铁十三局(本案原告)给付另案***(本案被告)工程款368468元并返还保证金10000元。2006年4月2日,天达监理公司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正式委托天达监理公司作为监理方为中铁十三局方提供监理服务,并对双方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达成了具体的协议。天达监理公司并在施工驻地成立了通沈高速公路吉林段建设项目总监办公室,并在各项目段分别成立了监理驻地办公室,随时履行监理责任。该预制梁系由中铁十三局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交底后,***的施工人员进行多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由中铁十三局质检人员进行检查,并填写质检报告,报监理复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如果检查不合格就进行整改,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就重做。
一审法院认为:因***已承诺该工程质量实行法人负责制,终身负责制,所以本案不超诉讼时效。因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均系中铁十三局方工作人员,中铁十三局方的技术人员审图不细,质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由施工制作的预制梁偏短,从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技术、审图,其制作的预制梁经多道工序完成,应认定是完全按照中铁十三局要求制做的预制梁,质量经中铁十三局方质检人员自检及监理抽检后层层过关,并最终由中铁十三局接收使用,***本身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天达监理公司是否尽到监理职责,是否构成违约,中铁十三局可依双方签订的公路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向其主张权利。经一审法院2015第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铁十三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76元及保全费2520元共计15596元由中铁十三局负担。
中铁十三局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作为施工方应依照施工协议承担质量保证义务,严格按图纸确定预制箱梁长度并审慎施工,***应对预制箱梁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天达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方未尽监理职责系预制箱梁出现质量问题原因之一,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其已承担预制箱梁质量问题全部费用和损失,其有权向***、天达监理公司追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答辩认为,其施工的每道工序都是经合格验收的,存不存在质量问题其并不清楚,其无过错,不应承担预制箱梁质量问题的责任。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天达监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答辩。
在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对一审中证据亦无新的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制作预制箱梁的整个施工过程系在中铁十三局技术人员指导和质检人员监测下进行的,且所制作的预制箱梁均经中铁十三局验收合格,故***不应对预制箱梁长度问题承担责任。天达监理公司与中铁十三局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天达监理公司是否尽到约定的监理义务应依据天达监理公司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的签订《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合同》及其他文件确定,而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中铁十三局对天达监理公司的诉求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审理,中铁十三局可另行主张权利。中铁十三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6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文立
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
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婉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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