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热网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5民初354号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天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善。
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处礼村十一组049号。
委托代理人谢秦义,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东五路21号。
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热网工程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吴利群,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热网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不支付原告吊车下管子工钱和费用108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吊车下管子1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热网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热网工程项目部没有明确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 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