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4执467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利息(以8812472.9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397339.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397339.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739元(受理费44117元、申请执行费25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连力
书记员  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