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澄城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陕0525民初4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澄城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剑 审判员 杨富明 审判员 王建宏
书记员 石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