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5民初467号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朝鲜族,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调查,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本案的诉求,亦不追认他人代为起诉的行为。本案无明确的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退回原告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