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城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5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澄城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98000元、原审受理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19859.9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3140.1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