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新和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521民初1251号
原告青海新和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新和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青海新和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才让南见 审 判 员 史 明 林 审 判 员 沈 明 娥
法官助理 索南卓玛 书 记 员 杨 延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