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蒙古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程明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生效判决认定兴海县子科滩镇贫困村公路工程三标由兴海县发改局发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将工程转包与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转包关系。生效判决案件中上诉人并未起诉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相关证据在上述案件中未作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的是借款合同,但该部分资金系上诉人施工兴海县子科滩公路产生的工程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多次,全部都是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借款合同和所打收据仅为办理财务手续之用。被上诉人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217号案件中提交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用以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施工关系。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将其中某个手续单独割裂,属于隐瞒案件事实,钻法律空子。现为理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算工程及其他纠纷的解决,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蓓翔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故意歪曲基本事实。被答辩人在(2021)青民终217号案件中明确承认了这五次借款(包括本案案涉借款)系个人借款,无任何将该等款项作为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也无任何将该等款项作为工程款进行抵扣或合并处理的意思表示,其上诉称“借款合同和所打收据仅为办理财务手续之用”为无中生有。答辩人在(2021)青民终217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组4仅是为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固定总价施工关系,并无其他意思表示和证明目的。二、被答辩人刻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2021)青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中查明并认定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该案案涉工程存在法律关系,也明确指出了被答辩人基于该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途径。被答辩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相关证据,审理上述案件的两级法院未作认定”,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完全可以基于相应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而不是将另案施工合同关系中应当处理的问题强行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进行混同,被答辩人此举明显属于可以混淆不同法律关系,该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三、被答辩人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关于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另案涉及的施工合同并无关联,且该条文规定的情形也与本案及上述施工合同关系完全不同。综上,本案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双方争议焦点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审查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鉴于本案案涉债权凭证具备了借款本金、期限、利率、用途等借款合同要素,原告依据该份证据主张返还借款,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案由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工程款,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结算范围,需进入案件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依据借款合同管辖约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许正芳
审 判 员  司世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苗静媛
书 记 员  王 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