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4民初20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生,蒙古族,个体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斗 吉 人民陪审员 闹 日 人民陪审员 角 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