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4民初20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生,蒙古族,个体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斗 吉
人民陪审员 闹 日
人民陪审员 角 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