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548号
原告: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2AW22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东路15号4幢2**2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79929328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万达4号写字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