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与朋某、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4民初419号 原告:**,住青海省化隆县。 原告:朋某,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朋某与被告青海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朋某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被告***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计3006元,由**、朋某负担。 审 判 员 斗  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见 书 记 员 ***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