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7)陕0111民初3182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宋燕,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彦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胡军卫
审 判 员 刘江蕾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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