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准许撤诉用)

 

(2017)陕0111民初3182

 

 

原告:**,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宋燕,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彦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10日立案。现原告**201912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韩立军

 

      胡军卫

      刘江蕾

 

 

0一九年十二三十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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