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

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诉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468号
原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宏伟,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锦彪,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杨朋礼,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00元,减半收取49850元,由原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