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860号
原告:**县绪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何坊街道办事处温博园小区19#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商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玉峰,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棣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姜楼镇220国道与大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元花,经理。
被告: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南部林隐天下668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涛,男,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御道华城B座1007室。
法定代表人:叶斌,经理。
被告:甘肃新达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乌兰镇乌兰西路9-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陶鹏伊,经理。
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国际广场3号楼336。
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
原告**县绪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棣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甘肃新达远方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县绪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县棣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甘肃新达远方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县绪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绪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县棣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春韵园林有限公司、甘肃新达远方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