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祥锋、周馨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法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及与之关联案件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采取了整体查封。为促进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重整,努力实现重整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现将(2018)闽01执1331号执行案件归入(2016)闽01执168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将该执行案件归入(2016)闽01执168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灿明
审判员  林榕生
审判员  高德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