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23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剑 人民陪审员  陈茹新 人民陪审员  王莉英
书 记 员  钱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