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24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其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振东
审 判 员 高 亮
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