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7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殿生,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富,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木兰县法院(2021)黑0127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987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冰迪
审判员  闫学魁
审判员  张立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