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27民初775号
原告:黑龙江省鸿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0-1号1层7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裕,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木兰县。
被告:木兰县人民医院,住址木兰县木兰镇保健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木兰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住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鸿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木兰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鸿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鸿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8元减半收取8024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鸿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春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