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1571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展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13号A1栋A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0927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一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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