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6447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13号A1栋A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0927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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