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开源路17号办公和员工倒班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韬。

被执行人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2号楼1单元0602号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号8号办公楼41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文锋。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287.2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欧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