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2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开源路17号办公和员工倒班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韬。
被执行人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2号楼1单元0602号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号8号办公楼41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文锋。
广西恒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桂0103执24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287.23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287.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欧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