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11民初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2164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