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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来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琼0271执6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57633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212300927),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来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2民终20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来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148,000元;三***来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4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且在本案执行标的范围内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位于三亚市海棠区镇藤桥河口[产权证号:三土房(2006)字第063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满期为2026年12月1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人表示暂不予以处置。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48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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