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粤0203行初578号 原告广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计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中建×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韶关市住管局),第三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中建×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公司)行政处理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14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省代建局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建×局、省建筑设计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按法定程序追加中建×局、省建筑设计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韶关市住管局的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省代建局的委托代理人计红、***,第三人中建×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省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公司诉称,原告恒×公司在参与广东省××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了该项目在招标、评标及定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被告韶关市住管局回复投诉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没有说明住建部的回复意见(即不予支持没有**的证书),亦没有正面回答项目负责人“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只是阐明了项目负责人“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真实可查,回避了原告恒×公司的投诉意见。关于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使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示并不代表事件成立,公告文件才能作为评分依据。被告韶关市住管局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九月)建筑行业企业及业人员诚信管理的公示”的公示文件不能作为评分依据。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设计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问题。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显示,企业类似业绩:2.1(设计业绩3)、2.2(设计业绩6)、2.3(设计业绩8)、2.4(设计业绩10),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应当为0分。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建筑工程类BIM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问题。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企业类似业绩:3.1(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3.2(建筑工程类BIM业绩2),3.3(建筑工程类BIM业绩5),3.4(建筑工程类BIM业绩8),3.5(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2),3.6(建筑工程类BIM业绩3),以上建筑工程类BIM业绩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应当为0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韶关市住管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告韶关市住管局宣布招标人的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3、被告韶关市住管局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韶关市住管局辩称,一、涉案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并未对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证书是否需要**作出要求,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用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使用开标前最近月份的公示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第一中标候选人设计业绩及建筑工程类BIM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设计业绩3、6、8、10的施工审查合格书中有体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原告的投诉并不属实。2.经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服务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业绩8建筑面积不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其余11项业绩资料符合招标文件建筑工程类BIM业绩要求。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类似业绩-建筑工程类BIM业绩评分要求10项有效业绩可得满分。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涉案评标活动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评分标准的不同理解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权。四、被告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人省代建局述称,一、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符合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二、“采用2023年10月10日公示的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诚信评分办法的要求。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设计业绩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计业绩评分要求。四、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建筑工程类BIM业绩评分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BIM业绩评分要求。 第三人中建×局述称,一、案涉《投诉决定书》对恒×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恒×公司未证明其有效参与投标。恒×公司不仅应当证明其参与投标,还应当证明其投标文件符合报价文件的要求。(二)即便恒×公司有效参与投标,韶关市住管局处理结果也不会对恒×公司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二、即便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恒×公司的异议并不成立,韶关市住管局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一)“俞×敏”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真实可查,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二)中建×局提交的诚信考评等级结果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韶关市住管局提交的《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九月)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公示》《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九月)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公告》《2023年9月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可以证明中建×局提交的诚信考评等级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中建×局提交的BIM业绩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BIM业绩要求,可以获得1分,恒×公司的异议无法实质性影响BIM业绩评分。(四)省代建局无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三、假设韶关住建局作出案涉《投诉决定书》存在违法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案涉《投诉决定书》仍不应撤销。 第三人省建筑设计公司述称,一、“俞×敏”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真实可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省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诚信考评等级结果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省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BIM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省代建管理局针对原告恒×公司的异议逐条调查核实、提出明确回复意见并配合韶关住建局调查,符合《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无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综合原告的异议内容来看,原告恒×公司提出的异议内容并非针对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而是其在对招标文件自行作出的解释后提出的异议,实质上并不能影响案涉项目的评分结果。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省代建局发布《广东省××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内容有: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2工程建设地点: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大道一期西侧地块。3.投标人资格要求3.3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以下各人员之间均不能兼任)3.3.1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方)单位注册;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不为同一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3.1.2资格审查文件(7)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上传,上传件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7.合同授予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三天(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否则将公示期的最后一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三章评标方法附表备注:评审评分材料要求如下2.BIM业绩要求:(1)BIM业绩认定证明材料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已完成BIM工作内容证明或BIM工作内容履约情况证明或BIM工作内容验收证明文件,BIM工作内容证明文件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证明文件清晰扫描件方式提供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注:已完成BIM工作内容证明或BIM工作内容履约情况证明或BIM工作内容验收证明文件。必须经项目业主**,如投标人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只有投标人**无项目业主**则不予认可。(2)提供的合同中须明确含有BIM工作内容和相应项目建筑面积,如合同内容不明确,应提供其他能体现BIM工作内容和建筑面积的补充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7.企业诚信考评等级要求:……(2)投标人须提交在韶关市住管局网站下载开标前最近月份发布的《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以及发布文件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须显示网站名称和网址;投标人的诚信等级得分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当天登录韶关市住管局网站,在【信息查询】-【诚信信息管理查询】栏目下载和打印相应月份的《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的最终查询结果为准。 2023年10月10日,韶关市住管局发布《市住建管理关于加强我市(九月)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10月17日,广东省××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后,得出评标结论:第一中标候选人(主)中建×局;(成)省建筑设计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主)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成)中国建筑西南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该项目开标后,恒×公司向省代建局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27日,省代建局向恒×公司作出《关于广东省××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异议书的复函》,对恒×公司提出的一级建造师证书使用问题、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设计业绩、建筑工程类BIM业绩等问题作出了答复。 2023年10月29日,恒×公司以其参与了关于广东省××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投标,向韶关市住管局提交《投诉书(第一次)》,主要认为:1.韶关市住管局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九月)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公示”的公示文件不能作为评分标准。2.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拟派项目负责人“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3.招标代理单位的评标、评分及定标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查责任……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1.第一中标候选人及第三中标候选人提交的在韶关市住管局网站下载的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九月)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公示”截图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2.2.1(设计业绩3)(工作内容没有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2.2(设计业绩6)(工作内容没有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2.3(设计业绩8)(工作内容没有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2.4(设计业绩10)(工作内容没有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以上设计业绩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应当为0分。3.第一中标候选人企业类似业绩3.1(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3.2(建筑工程类BIM业绩2)BIM咨询服务(BIM工作内容验收证明文件:业主名称与**不相符);3.3(建筑工程类BIM业绩5)BIM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内容没有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3.4(建筑工程类BIM业绩8)BIM技术运用服务(面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5(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2)BIM咨询服务(BIM工作内容验收证明文件:业主名称与**不相符);3.6(建筑工程类BIM业绩3)BIM设计施工联合应用技术服务(BIM技术服务业绩证明只完成设计阶段工作,未完成施工阶段工作),以上项目得分应当为0。并提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中建×局相关投标文件。 韶关市住管局受理恒×公司的投诉后,于2023年11月6日向省代建局发出《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广东省××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函》,请省代建局查明有关事实,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建议按照《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并书面报送有关招投标活动办理情况,随附恒×公司提交的《投诉书》。 2023年11月13日,省代建局就投诉书涉及异议问题、是否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问题及投诉书投诉问题的情况向韶关市住管局作出了答复。 2023年11月29日,韶关市住管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调查事实情况如下:(一)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印章问题。经核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及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未对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证书是否需要印章作出要求,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及“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查询,“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真实可查,符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二)关于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使用问题。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使用了开标前最近月份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九月份“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公示内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10月18日公布的公告内容与10月10日公布的公示内容并无不同。(三)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设计业绩问题。投诉的设计业绩3、6、8、10施工审查合格书中有体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设计业绩评分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计业绩评分要求。(四)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建筑工程类BIM业绩问题。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服务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业绩8建筑面积不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其余11项业绩资料符合招标文件建筑工程类BIM业绩要求。经核查,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对招标文件评标异常情形,综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人核查情况,尊重本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恒×公司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庭审期间,恒×公司明确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设计业绩无异议,有异议的内容为:“俞×敏”的证书没有**;使用了未生效的企业信用诚信等级;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2、3、5、8、12不应得分。韶关市住管局、省代建局、中建×局、省建筑设计公司围绕第一中标候选人建筑工程类BIM业绩要求逐一进行了说明:3.1(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BIM管理顾问咨询服务,该项目因验收主体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不得分。3.2(建筑工程类BIM业绩2),业主是南宁××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主体为××(置业)广州运营总部,南宁××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是××(置业)广州运营总部项下的项目公司,得0.1分。3.3(建筑工程类BIM业绩5),在中建×局提交的成果清单显示,中建×局在该项目中完成了前期准备、设计相应阶段的工作内容并交付了BIM形式的设计成果,工作内容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得0.1分。3.4(建筑工程类BIM业绩8),该项目因建筑面积不符合评分标准,不得分。3.5(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2),该项目业主是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验收**主体是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代建单位,且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有权验收项目相关BIM成果,得0.1分。3.6(建筑工程类BIM业绩3),该项目BIM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交付阶段,设计施工全过程BIM联合应用技术服务工作,得0.1分。中建×局、省建筑设计公司还为此提交了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韶关市住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合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诉处理部门的处理流程。 本案中,投标文件已经清楚明确: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的资质及依据;2.BIM业绩评分标准以及所需的证明材料;3.企业诚信考评等级要求及相关查询流程。韶关市住管局收到恒×公司提交的《投诉书(一)》后,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 第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一、工作内容(一)实行电子证书1.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附件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印刷体,并无印章。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3.3.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投标人单位注册;”。上述规定及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一级建造师需要加盖印章,韶关市住管局认为俞×敏的证书真实可查,从而认定中建×局提交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符合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恒×公司主张俞×敏一级建造师证书没有**、应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与前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7.企业诚信考评等级要求:……投标人的诚信等级得分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当天登录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在【信息查询】-【诚信信息管理查询】栏目下载和打印相应月份的《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的最终查询结果为准”,本案中,省代建局在开标当天本应以公告的相应月份考评等级为准,但省代建局却使用了尚在公示的考评等级内容,考虑到2023年10月17日开标时九月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公示期已满,公示期满的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与公示期内的一致,且所有投标人均使用了同一标准,结合中标候选人有三天公示期的内容,韶关市住管局经核查认为使用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九月份“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公示内容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附表备注:评审评分材料要求如下2.BIM业绩要求:(1)BIM业绩认定证明材料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已完成BIM工作内容证明或BIM工作内容履约情况证明或BIM工作内容验收证明文件,BIM工作内容证明文件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证明文件清晰扫描件方式提供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注:已完成BIM工作内容证明或BIM工作内容履约情况证明或BIM工作内容验收证明文件。必须经项目业主**,如投标人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只有投标人**无项目业主**则不予认可。(2)提供的合同中须明确含有BIM工作内容和相应项目建筑面积,如合同内容不明确,应提供其他能体现BIM工作内容和建筑面积的补充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韶关市住管局经核查,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企业类似业绩3.1(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因业主主体与验收主体不一致,不得分;3.4(建筑工程类BIM业绩8),因建筑面积不符合评分标准,不得分;3.2(建筑工程类BIM业绩2)、3.3(建筑工程类BIM业绩5)、3.5(建筑工程类BIM业绩12)、3.6(建筑工程类BIM业绩3),符合评分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恒×公司提出建筑工程类BIM业绩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应由评标委员会复评、复核。对此本院认为,恒×公司主要提出中建×局提交的建筑工程类BIM业绩业主名称与**主体不符、没有体现施工图设计阶段等形式性问题,该异议通过核查相关资料便可以确定中建×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已明确对于BIM业绩的评分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是为了确保招投标的合法性,滥用评标委员会复核权利,使无需进入评标委员会复核、复评的异议进入复核、复评,亦有损招投标的严肃性,对恒×公司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恒×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由于本院已经论述韶关市住管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合法,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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