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76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康路西侧,**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供销农贸城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