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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76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康路西侧,**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供销农贸城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