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俞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4305号 原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御水华庭小区东区14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供销农贸商城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滕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