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4305号
原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御水华庭小区东区14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供销农贸商城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滕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