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40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军海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民终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231383.6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未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将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取被执行人房屋信息,经查,无房屋信息。同时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冻结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行沛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和2022年1月10日续行冻结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行沛县歌风支行的银行账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民终30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有争议,经本院召集当事人协商,但协商未果。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意见函,要求中院在收到函后15日内对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进行明确,并书面给予回复,然至今,未答复,致本院无法继续执行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不服本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尚在审查中。对本案中其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