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22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月5日生,株洲县,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在2016年5月30日前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