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大联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科大联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284号
原告: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武汉科大联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科大联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9元,减半收取计2034.50元,由原告沈阳合兴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