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9185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856750262。
法定代表人:高小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45440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合同关系,按照一般管辖进行处理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驻马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系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力诺电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