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9185号
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856750262。
法定代表人:高小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驻马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都大道与开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3267556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45440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维拓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