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9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坡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137X4。

法定代表人:郑联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87543791C。

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宁县杉城镇靖远路966号丹霞美地不动产正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处置,被执行人除上述不动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参与上述不动产变现后的分配。且因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本院(2021)闽0429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正在执行,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29执250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9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汉泽

审 判 员  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廖升福

书 记 员  肖 婧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